2023-01-07 18: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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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是與“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相對立的一組概念。
記述的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釋,則無需進行價值評價,僅僅根據法定的認識的判斷就可以認定的場合。例如,關于殺人罪的客體“人”,盡管對于“人”什么時候開始什么時候結束,在學說上有爭議,但只要確定其解釋,法官就可以不進行價值判斷,直接對“人”進行認定。與之相對,規范的要素是指,盡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釋,法官還是必須進行價值判斷,否則無法認定其存否。例如,關于猥褻的概念,雖然有判例將其定義為“引起性的2 或2 2 ,危害普通人的性的羞恥心并違反善良的性的道德觀念”,但是單憑此定義并不能認定猥褻,還必須經過一般的社會文化的評價才能予以認定。
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包括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稱之為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稱為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大都是明確的,如果一個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明確,就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因此罪刑法定原則排斥不明確的規范構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對這里的“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就可以得出結論,因而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
一、規范的構成要件包含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和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面的要素。如行為主體、身份、行為、結果。
(2)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面的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
注意二者的區分:是只要存在于人的心理,還是必須在客觀上有所表現。
《刑法》第385條2 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原司法答案試題認為屬于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2 是法定的目的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索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而收受財物構成的2 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這里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是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而是超過的主觀要素。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1)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與構成要件要素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只需要進行事實判斷、知覺的、認識的活動即可確定的要素。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其中,"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即屬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2)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評價的要素,或者說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活動、需要法官的補充的價值判斷的要素。大致可分為三類:
a.法律的評價要素。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公私財物
b.經驗法則的評價要素。入戶搶劫中的"戶"
c.價值的評價要素。猥褻、淫穢物品等,
注意,毒品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3)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區分:
a.二者的區分具有相對性.例如,"人"通常認為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標準不同,也導致了需要具體判斷。又比如,作為2 罪的對象的財產,一般認為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2 電力等無體物是否屬于2 財產,也存在過爭論。
b.二者區分的意義:有利于故意的認定以及事實認識錯誤與法律認識錯誤的區分。
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中,對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概括的事實即可,不要求認識到要素的具體內容。對于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要素的內容,但不要求行為人作價值評判,因為價值評判是由司法人員進行判定的。
三、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1)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入罪的、加重處罰的。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
(2)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出罪的、減輕處罰的。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四、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客觀要素。
(2)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并非任何犯罪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素。如:犯罪目的、身份。
五、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財產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規范的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成立犯罪的第一個條件,作為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內容的主要素,就是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因果關系、行為對象、主體身份等等。我國現行的犯罪構成, 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要件組成, 要件之下的具體要素, 如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方法、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主體身份等, 就是構成要件要素。
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面的要素。如行為主體、身份、行為、結果。
(2)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面的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
2、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1)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與構成要件要素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只需要進行事實判斷、知覺的、認識的活動即可確定的要素。
(2)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評價的要素,或者說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活動、需要法官的補充的價值。
(3)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區分:
3、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4、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5、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刑事辯護律師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對這里的“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就可以得出結論,因而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特指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這四個。
構成要素指每個要件中再包含的具體概念,比如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特殊身份、責任能力等。也可以認為構成要件是所有要素的總和概念,這樣可以適用于各種犯罪構成體系,不局限于四要件。
構成要件由構成要素組成
(一)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刑事辯護律師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對這里的“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就可以得出結論,因而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
(三)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行為是客觀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身份與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素。
(五)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就一些具體犯罪而言,由于眾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沒有將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規定下來,而是需要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進行補充。例如,根據通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是2 罪的不成文的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是與“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相對立的一組概念。
記述的要素是指如果存在一定的解釋,則無需進行價值評價,僅僅根據法定的認識的判斷就可以認定的場合。例如,關于殺人罪的客體“人”,盡管對于“人”什么時候開始什么時候結束,在學說上有爭議,但只要確定其解釋,法官就可以不進行價值判斷,直接對“人”進行認定。與之相對,規范的要素是指,盡管就此存在一定的解釋,法官還是必須進行價值判斷,否則無法認定其存否。例如,關于猥褻的概念,雖然有判例將其定義為“引起性的2 或2 2 ,危害普通人的性的羞恥心并違反善良的性的道德觀念”,但是單憑此定義并不能認定猥褻,還必須經過一般的社會文化的評價才能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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