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房產和出租房產都需要繳納房產稅,那么房產稅具體應該在什么時候開始繳納,什么時候停止繳納,很多網友表示不太清楚,今天頂呱呱小編來詳細了解一下這個細節問題。
成都納稅義務開始時間:
一、自建房屋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8號)的規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
2.納稅人委托施工
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
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
二、購置房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規定不一,此處可以參照以下規定:
1、《最高人民2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2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
企業商品房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2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
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
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復函》(瓊地稅函〔2009〕43號)第一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屋交付使用時間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字確認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中注明的交付日期為準;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簽署日期為準。
三、出租、出借房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融資租賃房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的規定:
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的規定: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