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
企業的定義:合伙
企業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合伙
企業的法律在中國設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兩人或兩人以上訂立合,共同基金管理,分擔責任。利潤和損失承擔風險的法人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
企業的定義:有限責任公司就是指依照中華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共和國經濟管理的要求,對有限責任公司和公司所有財產承擔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包含國有獨資公司和別的有限責任公司。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差異:
1.設立的基礎和特點
合伙企業分成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公司。我國依規開設的合伙企業一般不具有合作經營資質。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的法律基礎。合伙制企業必須由兩人以上構成的企業組織。合伙企業必須共同出資、經營、盈虧、分擔風險和經營活動,分享經營利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它由不到50人的兩個或多個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對公司認捐的數額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用全部資產償還責任經濟組織的債務。有限責任公司包含國有獨資公司和別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性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是社會團體和團體行為主體。
2.成立條件
1.繳款數額要求:合伙法規定,合伙企業應由兩個或多個合伙人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兩個或多于50個合伙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少于50個股東設立。
2.出資方式要求,根據《伙伴關系法》,合伙人可以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或其他產權出資或提供勞動力。

但是,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支付其工作費用;在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股東可以使用金錢作出貢獻,或使用可以以貨幣計價的物質、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此外,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財產被用作出資,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財產不能用作出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相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出資更加靈活,其中最突出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通過勞動出資。